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
〖壹〗、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法维护合同效力: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应继续履行,拒绝履行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因疫情导致延期履行,除非延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否则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或要求承担延期违约责任 。

〖贰〗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18条具体指导意见,涵盖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 、时效期间、适用法律、涉外商事案件、运输合同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及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等方面。
〖叁〗、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对积极配合但受疫情影响导致履行法律义务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或感染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及被依法隔离的被执行人 ,应积极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配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肆〗、江苏省:明确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 ,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浙江省:发布了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 ,包括鼓励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妥善处理不可抗力引起的纠纷等。
〖伍〗、今年4月,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该规定有实践基础 。
〖陆〗 、因此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感染新冠肺炎而导致伤残或死亡的 ,若监狱无过错,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难以获得行政赔偿。

比较高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纠纷,精准服务“六稳 ”“六保”
比较高检出台的11条意见围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涵盖惩治犯罪、保护企业、金融秩序维护 、脱贫攻坚、司法理念落实及法律监督六大方面,具体内容如下:惩治犯罪,营造稳定社会环境重点打击妨害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网络犯罪 、非法放贷及“套路贷 ”等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
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妥善处理涉疫纠纷: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劳资用工、购销合同 、商铺租赁等纠纷,司法机关应快速响应 ,妥善处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
月25日,天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关于服务保障“六稳 ”“六保”为天津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措施》,通过营造“五个”环境,细化检察职能 ,为天津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政策实施中,二者形成闭环:通过“六稳 ”优化经济环境,为“六保”创造条件;通过“六保”夯实发展基础 ,为“六稳 ”提供动力。这一框架在2020年疫情冲击下尤为重要,国家通过政策组合拳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市场,有效对冲了经济下行压力 ,为国民经济高质量转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关键保障 。
熊律师说:《比较高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通俗归纳
〖壹〗、020年4月16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贰〗 、在本案中,熊律师结合《关于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来综合判断。他指出,鲍毓明作为养父 ,对养女负有特殊的监护职责,这种职责在生活中极易形成优势地位,从而导致养女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 。因此,鲍毓明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强奸罪。
〖叁〗、对“5月1日起,法院不再主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通俗理解为:新规将法院“主动告知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调整为“将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审理 ” ,更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但可能延长诉讼时间。
〖肆〗、在广州外籍患者殴打护士事件中,警方依据多部法律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此类事件中,外国人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秩序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将依法受到与中国人同等的制裁 ,不存在“超国民待遇”或“法律豁免”。
〖伍〗、熊律师的说法是正确的,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确实践踏了教育公平底线。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行为,不仅是对被顶替者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更是对教育公平原则的公然践踏。以下是对此行为的详细分析:侵犯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关乎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
〖陆〗、比较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终审案的裁决,撤销了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商品上的“乔丹+图形”商标,有力打击了抢注知名人士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 ,彰显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以下从法律原则 、制度漏洞及未来完善方向展开分析:商标抢注行为利用的法律漏洞地域性原则的局限性商标专用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疫情防控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法律问答来了!
〖壹〗、因疫情防控影响,出租人或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以维护合同关系稳定、鼓励合同继续履行为原则,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 ,一般不予支持解除合同;但是在疫情防控发生前已经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予支持 。
〖贰〗、法官建议当事双方在疫情发生后,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及时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 ,尽量通过协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
〖叁〗 、受疫情影响的租赁合同,疫情或防控措施一般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免除违约责任等,承租人未实际履约时可主张延期履行。
〖肆〗、若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 ,且不存在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则一般不予支持减免租金请求 。总结:在疫情影响下,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面临诸多挑战。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应秉持共度时艰的精神,通过互谅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
〖伍〗 、居住用途房屋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居住使用应鼓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租金问题。若协商不成 ,根据公平原则视具体情况处理。出租人需适当减免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以此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例如,承租人因被隔离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自身并无过错,此时从公平角度出发,出租人应做出一定让步。
〖陆〗、在新冠疫情下 ,上海地区房屋租赁纠纷实务主要涉及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租金是否可减免 、租赁合同是否可解除以及违约责任可否减免等问题,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